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37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違約金:
一、違反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四
    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未於本中心所定之期限內提供資料予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之會計師
    。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