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9 條
證券商應設置買賣特定外國債券之登載、異動及保管機制,並列入內部控
制制度。
證券商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每日將特定外國債券之客戶持有
單位明細資料傳送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資訊系統,由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儲存為備份資料,並供客戶查詢參考;發現不符時,證券商應及時與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前項資訊傳送、異常處理及收費等事宜,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