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 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二十六點。 公告事項:一 檢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 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二十六點修正條文。 二 相關資料可至本會網站查閱 (網址:http://www.sfc.gov.tw) 。
附 件:「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促使資訊充分公開,並兼顧財務預測制度之合理性 ,爰修訂「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部分條文。茲 將修訂重點臚列如下: 一 減少強制公開財務預測之範圍: (一) 考量實務管理需要,特殊情況下可免公開財務預測或縮短繼續公開 年限 (如「私募有價證券」、「上櫃轉上市」、「興櫃股票」、「 第二類股票」等) ,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增訂排外規 定。 (修訂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二) 基於經營權發生變動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目明訂公司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或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 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公開財務預測。但其應以造成公司經 營權實質變動為限,故增訂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未發生重大變動 而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者,則免列入董事變動之計算。 (修訂第二 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三) 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辦理「簡易合併」及「非對稱式合 併」者,因其對公司營運情況並無重大影響,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 一款第四目增訂排外規定,豁免其公開財務預測。 (修訂第二點第 一項第一款第四目) (四) 考量發生重大災害、簽訂重大產銷契約及重要產業部門變動等相關 資訊已經由重大訊息管道對外發布;而營業收入減少百分之三十者 ,外界亦可經由公司每月之營收公告評估公司之可能發展趨勢,應 毋須再公開財務預測,爰刪除原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六目規 定。 (刪除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六目) 二 合理規範自願公開財務預測: 參照本會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 (八一) 台財證 (六) 第○○二三二號 函規定,爰增訂第二點第二項,規範公司不宜私下發布財務預測資訊 ,若於特定場合已發布,則視為自願公開,須即依本要點公開財務預 測。 (增訂第二點第二項) 三 簡化公開方式: 配合資訊申報單軌化之作業及減輕發行公司資訊作業成本,爰修訂簡 化應公告內容及抄送單位。 (修訂第十四點及第二十六點)
附 件:「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修正條文 一 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公 開財務預測時,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 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一) 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另有規定者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1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處 理準則」) 規定申報 (請)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轉換公司債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發行其他有價證券,而有對外公開發行 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應於案件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次一年 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2 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或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 以上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但 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未發生重大變動而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者 ,免列入董事變動之計算。 3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公開財 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4 與其他公司合併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 務預測。但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第十九條、或公司法 第三百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之合併不在此限。 (二)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 司,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並對外公開發行 時,應公開財務預測。 (三)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向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除本會另 有規定者外,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或上櫃後 之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四) 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 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 ,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公開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 資訊者,視為自願公開,應公開財務預測。 一三 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公開財務預測者,其公告申報期限如下: (一) 依「處理準則」規定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請股票上市或申請 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該申報 (請 ) 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二) 公司因董事累計變動達三分之一以上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新 任董事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 公司因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而公開 財務預測者,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四) 公司因與其他公司合併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合併完成召集合 併後股東會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五) 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者,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 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 (六) 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應 於公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四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 (二) 會計師核閱報告之意見類型,若會計師係出具非標準式之核閱報 告,尚須包括其說明段及結論段。 (三) 財務預測 (包括修正數及原預測數) 及前期歷史性資料,包括: 1 簡明資產負債表 2 簡明損益表 (四) 以明顯字體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 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 」之字樣。 (五) 財務預測如有更新 (正) 或重編者,其更新 (正) 或重編之原由 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二六 財務預測相關資訊之公告申報,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 ,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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