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承受因合併而消 滅公司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以及公司變更組織,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承受變 更組織前公司持有之有價證券,並非買賣行為,應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主 旨: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承受因合併而消滅 之公司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以及公司變更組織,變更組織後之公司,依公 司法規定承受變更組織前公司持有之有價證券,核非買賣行為,應免徵證 券交易稅。說 明: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新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權利義 務,係屬概括承受性質。故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新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有 價證券,並非買賣行為,應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法令彙編 (81年版) 第 352 頁 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法令彙編(八十五年版)第 4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