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 」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範圍,但應屬財產交易,其 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課徵所得稅。 說 明:二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 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 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 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稅條 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 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 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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