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核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依
 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認定疑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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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明:一 依據台北市國稅局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84) 財北國稅法字第八四○
 一五七五六號函辦理。
 二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依
 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
 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
 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
 金額列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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