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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75618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68 條 (072.12.07)
  • 要  旨:
    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適用釋疑

    全文內容: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司減資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是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取得之記
              名股票,如未繼續持有至第三年度終了,即因公司彌補虧損而減資;則收
              回註銷部分,自無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就原始認股之價款百分之十五限
              度內,抵減該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賦稅法令彙編(84年版)第 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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