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 |
發文字號: |
廢 台財融(二)字第 0932000615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 |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 條 (092.09.30) |
要 旨: |
金融機構得依徵授信相關規定對外資辦理買入證券交割款項之新台幣日中
墊款 |
全文內容:一、金融機構不得對在台無住所之外國自然人及法人辦理新台幣之放款業 務。但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之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為支付買入證券之交割款項,金融機構經查核該境外 華僑及外國人確實因現金部位不足以支應交割款項之需後,得依徵授 信相關規定對其辦理新台幣日中墊款,金額以不超過不足支應交割款 項部分為限。 二、本部七十九年九月四日台財融第七九○二九九七四四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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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17 期 2619-2620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7 月號 第 4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5 輯 4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9 年 9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790299744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金
管銀(二)字第 0952000732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