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銀行得參與投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依證交法有關規定公開 招募之上市公司承銷股票
主 旨:為提高證券發行市場機構法人參與投資之比率,以健全證券市場發展,同 意儲蓄銀行得參與投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承銷中股票及依證券交 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上市公司承銷股票,請 查照。說 明:復 貴會八十四年六月五日 (84) 台財證 (一) 第二四二七八號函。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4 年 11 月號 3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89 年 12 月 5 日(89)台財融字第 897 72314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