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7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 條 (091.06.12)
  • 要  旨:
    訂定發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比率及金額上限
    

    全文內容:一  茲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不
                  得超過其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四十及新臺幣六億元。但投資於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標的者,不在此限。          
              二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2 期 6653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1 輯 1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