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發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比率及金額上限
全文內容:一 茲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不 得超過其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四十及新臺幣六億元。但投資於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標的者,不在此限。 二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2 期 6653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1 輯 1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