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具備之其他文件
主 旨:訂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具備之其他文件。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公告事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須出具無大陸地區資金之聲明書。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6 輯 139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