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在證券經紀商之總分公司分別開戶有關受託買賣規定之釋示
主 旨:同一人得在同一證券經紀商之總分公司分別開戶,惟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 時,應以受託所在地為準掣作有關買賣證券憑證及完成一應手續,復請查 照。說 明:復貴公會74.06.04 (74) 證商公字第一五○號函。
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79年3月版) 第 150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