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華僑及外國人委託買賣證券,請依說明二妥慎處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司76.07.23台證 (76) 交字第一五一一號函。 二 目前政策上僅限於華僑及外國人間接投資我國證券,尚未開放僑外 人直接投資我國股市,以往因有外匯管制,是對僑外人直接開戶買 賣未予限制。茲外匯管制放寬,在僑外人間接投資之政策尚未變更 前,華僑及外國人委託買賣證券,應依下述方式辦理。 (一) 自即日起,除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專案核准者外,華僑及外國 人一律不得開戶;在各證券經紀商已開戶,尚未經貴公司核准者 ,一律不予核准。責公司現有相關規章應立即予以調整。 (二) 原已經 貴公司核准開戶之華僑及外國人,除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新予核准之專案投資外,一律只准賣出,不得再行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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