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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台財證(二)字第 094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86 條 (057.04.30)
  • 要  旨:
    證券經紀商不得代委託人保管證券

    主    旨:請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就客戶委託買進之有價證券或客戶委託賣出未成交而
              已先行交付之證券,其未於規定時間由客戶領回者,應嚴格依照「復華證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有價證券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
              定,交由復華證券金融公司集中保管,證券經紀商不得代委託人保管證券
              ,並請派員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抽查,如經查獲違反規定者,請函報本會
              依法處理。請  查照。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79年3月版) 第 149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