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核定自本 (四) 月十六日起,調整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之融資比率及 融券保證金成數如而明二、三,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暨中央銀行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71 ) 台央業字第一四四一號及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74) 台央業字第 一六三三號兩函辦理。 二 得為融資交易股票之融資比率調整為: ┌───────┬──┬──┐ │\ 股 │ 第 │ 第 │ │ \ 票 │ 一 │ 二 │ │成 \ 種 │ 類 │ 類 │ │交價 \ 類 │ 股 │ 股 │ │收格 \ 別 │ 票 │ 票 │ │盤別 \ │ │ │ ├───┬───┼──┼──┤ │ 每 │ 在額 │ 百 │ 百 │ │ │ │ 分 │ 分 │ │ 股 │ 票以 │ 之 │ 之 │ │ │ │ 三 │ 二 │ │ 市 │ 面上 │ 十 │ 十 │ │ │ │ │ │ │ 場 │ 金者 │ │ │ │ ├───┼──┼──┤ │ 成 │ 在未 │ 百 │ 百 │ │ │ 八達 │ 分 │ 分 │ │ 交 │ 元十 │ 之 │ 之 │ │ │ 以元 │ 二 │ 十 │ │ 收 │ 上者 │ 十 │ │ │ ├───┼──┼──┤ │ 盤 │ 在未 │ 百 │ │ │ │ 五達 │ 分 │ │ │ 價 │ 元八 │ 之 │ │ │ │ 以元 │ 零 │ │ │ 格 │ 上者 │ │ │ └───┴───┴──┴──┘ 三 得為融券交易股票之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為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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