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應請切實遵守,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查據本部金融司案陳本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八年九月九日 (78) 公 財證 (二) 第○一八八八號函辦理。 二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 准,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辦理證券金融業務。復查證券融資與一般金 融放款不同,前者係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完成授信手續,後者則脫離證 券交易過程,由客戶於取得股票後向金融機構辦理。詳言之,證券融 資係在證券交易過程中,以價款之某種成數貸款予客戶,俟其完成交 易交割手續,控管其股票,當股價下跌至該成數時,可逕行依客戶所 附賣出委託書於市場賣出股票或通知客戶繳交不足差額。 三 請轉知各轄內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辦理前述之證券融資業務,以免構 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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