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得於三年內轉讓所持有股份予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員工乙節,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交叉 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得於三年內轉讓予金融控股公司之員工或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之員工。 二 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 ,應依「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於財務報告 附註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預計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若為轉讓予員工者, 應事先訂定轉讓辦法並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下列事項: (一)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二) 轉讓期間。 (三) 受讓人之資格。 (四) 轉讓之程序。 (五)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但其價格不得低於訂定轉換辦法當日該股票 之收盤價格。 (六)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七)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金融機構董事會決議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若擬準用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應於轉換或認 股辦法中明定之,且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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