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司代理○○○銀行(C○○○ Am○○○ Bank for Economic Integr- ation )申請來臺募集與發行不超過新臺幣六十億元之新臺幣債券,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核定為豁免證券乙案,准予照辦。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暨貴公司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九 二)花證管字第○六○號及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九二)花證管字第 ○六六號函辦理。 二、○○○銀行本次發行之新臺幣債券,准予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債券募集與發行 之有關規定。 (二)證券交易法第三章第二節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 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債券承銷之有關規定。 (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辦理公告及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與第一季及 第三季財務報告之相關資訊揭露規定。 (四)「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 三、該債券嗣後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得逕向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申請,由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核定並函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得在櫃檯買賣。 四、本案公開說明書應依國際金融市場慣例編製,並請以中文為之。 五、請於每年度結束後將當年度財務報告寄送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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