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受託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憑證公開說明書之民事責任
全文內容: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之公開說明書 應記載事項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 應依民法、信託法及信託業法負其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是否應負證券交易 法第 32 條所規定之民事責任,由於受託機構為形式發行人,與證券交易 法第 32 條所規範之實質發行人尚有不同,受託機構得僅就實際提供之相 關資訊或所從事活動相關資訊,有虛偽或隱匿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54 期 63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