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會建議本部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網站揭露項目中「資金來源及運用期 距缺口分析」改以「流動性分析表」揭露乙案,復如說明,請轉知 貴會 會員查照辦理。 說 明:一 復貴會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北票公字第九○○八六號函。 二 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台財融第八九七六○三三○號函及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一日台財融 (六) 第八九七六四五三二號函依據「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四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開 發行金融機構應自九十年四月底起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本適足 性、資產品質、管理資訊、獲利能力、流動性、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 要財務業務資訊增列為編製財務報告之其他揭露事項,並定期自行於 網站上揭露。貴會建議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項目中之「資金來源及運 用期距缺口分析」改以「流動性分析表」揭露,除貴會建議資金來源 項目增列之「自有資金」應列為期距一年以上,餘同意依貴會建議方 式揭露。 三 檢附修正後之資訊揭露項目「流動性分析表」格式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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