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指定銀行受理證券商經營以新臺幣計價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 易業務,所涉及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 證券商管理規則」,開放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 交易業務;指定銀行受理證券商經營以新臺幣計價連結國外金融商品 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之結匯事宜,應確認證券商檢附之下列文件無 誤,並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計 入客戶之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後辦理結匯: (一) 證券商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二) 客戶委託證券商辦理結匯授權書。如證券商與客戶簽訂之結構型商 品契約已明訂授權由證券商辦理結匯,得以證券商出具已獲授權辦 理結匯之聲明書取代客戶之結匯授權書。 (三) 客戶清冊,內容包括:案件編號、客戶帳號、姓名或名稱、個人或 公司、行號、團體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僑居留證號碼 ( 有效期限須在一年以上) 、出生日期 (須年滿二十歲) 及結匯金額 等相關資料,供銀行查詢計入客戶之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 前述利用客戶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匯出之款項,嗣後再匯入該款項並 結售為新臺幣時,免計入客戶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惟證券商應於客 戶清冊內註明該客戶原結匯日期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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