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中央銀行 |
發文字號: |
台央外伍字第 0950033350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 |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93.06.15) |
要 旨: |
配合「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修正,相關 5
則解釋函停止適用 |
主 旨:「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七點 、第二十八點及第二十六點之附表十規定業經本行於 95 年 7 月 7 日 以台央外伍字第 0950033348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規定一份,請 查 照。 說 明:本行下列通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87 年 3 月 6 日(87)台央外伍字第 0400359 號。 二、93 年 2 月 16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30012765 號。 三、93 年 6 月 16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30031484 號。 四、94 年 3 月 4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11423 號。 五、94 年 4 月 8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17413 號。 正 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 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 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 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臺灣期貨交易所、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腦 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外匯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 科、資料科(含附件)
附 件: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七點、第 二十八點及第二十六點附表十修正規定 三、(結匯限額之注意) 銀行業受理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新臺幣結匯時,應注 意每筆結匯金額以十萬美元為限,並應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結匯款 化整為零,以規避須依申報辦法第六條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之規定;受理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辦理新臺幣結匯者,累計結匯 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之核准範圍。 銀行業受理國內慈善公益團體從事國際人道援助匯款,其每筆結匯金 額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團體從事之國際人道援助計畫, 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結匯款與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相符,經銀行 業查驗函件相符後受理之結匯,不在此限。 二十七、(代結匯之確認) 銀行業受理經本行同意之公司、行號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辦理新臺 幣結匯申報時,應分別代結匯類型,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 理: (一)經營就業服務業者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 1.就業服務業者填報之申報書、本行同意業者代外籍勞工辦理 新臺幣結匯申報之同意文件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本行同意函載有代理結匯期限者 免附)、代理外籍勞工匯出在臺薪津結匯清單或代理國內聘 僱人匯出外籍勞工在臺薪津結匯清單(如附件五)。 2.結匯清單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應與實際結匯金額相符,並注意 結匯清單中所列委託人委託結匯金額是否合理,如發現有異 常者,應請申報義務人提供其留存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 確認與申報事實相符後,始得受理。 (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業者(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代委託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 證券之結匯: 1.業者填報之申報書、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及委託人結匯清冊 (內容包括委託人名稱、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結匯金額。 個別委託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 免填列)。 2.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 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委託人之結匯授 權書。 3.查詢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委託人利 用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售, 經出具聲明書者,不在此限。 (三)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 1.壽險業者填報之申報書、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及要保人結匯 清冊(內容包括要保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 結匯金額。個別要保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 值外幣者得免填列)。 2.壽險業者與要保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壽險業者辦理結 匯者,得以壽險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要 保人之結匯授權書。 3.查詢計入要保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要保人利 用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售, 經出具聲明書者,不在此限。 (四)信用卡業者或發卡銀行代持卡人辦理信用卡、轉帳卡及金融卡 國外提款或消費款之結匯:業者或發卡銀行填報之申報書及本 行核發其代持卡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之同意文件。 (五)臺灣期貨交易所代結算會員辦理期貨結算交割之結匯: 1.臺灣期貨交易所填報之申報書及結算會員結匯清冊(內容包 括結算會員名稱、統一編號及結匯金額。結算會員每筆結匯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免填列)。 2.查詢計入結算會員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六)期貨經理事業代委託人辦理投資國內外幣保證金交易之結匯: 1.業者填報之申報書、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及委託人結匯清冊 (內容包括委託人名稱、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結匯金額。 個別委託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 免填列)。 2.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 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委託人之結匯授 權書。 3.查詢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共同委任按出資比例分 別計入個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委託 人利用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 售,經出具聲明書者,不在此限。 二十八、(經營外匯相關業務業者結匯案件之確認) 銀行業受理經本行同意辦理外匯相關業務業者之新臺幣結匯案件 ,應分別結匯類型,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結匯: 1.證券商填報之申報書、本行同意函及委託人結匯清冊(內容 包括委託人統一編號及結匯金額)。 2.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證券商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 金額。 (二)期貨商代委託人辦理從事國內外幣計價期貨及國外期貨交易業 務之結匯: 1.期貨商填報之申報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經紀業務 函或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證照及委託人結 匯清冊(內容包括委託人統一編號及結匯金額)。 2.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期貨商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 金額。 (三)期貨商代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結匯: 1.憑辦文件:期貨商填報之申報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 貨經紀業務函或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證照 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結匯清冊(內容包括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身分編號及結匯金額)。 2.結匯項目以下列二項為限: (1)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損益之結匯。 (2)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原從事國內避險期貨交易所持之新台幣 期貨交易保證金結匯為外幣期貨交易保證金。 3.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期貨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期貨商代徵期貨交易稅款及手續費之結匯: 1.憑辦文件:期貨商填報之申報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 貨經紀業務函或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證照 。 2.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期貨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五)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結匯: 1.證券商填報之申報書及本行同意函。 2.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證券商或客戶當年累積結匯金 額。 (六)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金款項 之結匯: 1.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填報之申報書、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函或申報生效函影本(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免附)、本行 同意函及投資人結匯清冊(內容包括投資人統一編號及結匯 金額,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免附)。 2.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總代理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投資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相關圖表: | 附表十 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事項.DOC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9 月號 第 3-11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民國 87 年 3 月 6 日(87)台央外伍字第
0400359 號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民國 93 年 2 月 16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300
12765 號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民國 93 年 6 月 16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300
31484 號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民國 94 年 3 月 4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
11423 號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民國 94 年 4 月 8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
17413 號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