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全部持股 之子公司,仍應編製年報。 二 為踐行財務業務應行公開揭露,以達金融機構之穩健經營及資本健全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 股公司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 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其 中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準用部分,因該等金融機構為 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主體,爰編製年報之子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對象,包括: (一) 銀行:銀行法所稱之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 (二) 保險公司: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 證券商: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證 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三 由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無需召開股東會,爰無編製 股東會議事手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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