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 |
發文字號: |
廢 (89)台財融(六)字第 89764532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2 月 11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89.07.19)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4 條 (089.11.01) |
要 旨: |
公開發行金融機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應定期於網站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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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補充說明公開發行金融機構應將重要財務業務資訊列為編製財務報告之 其他揭露事項並定期自行於網站上揭露之有關規定,請轉知貴會會員、貴 行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台財融第八九七六○三三○號函辦理。 二 前開函令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公 開發行金融機構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 管理資訊、獲利能力、流動性、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增列為編製財務報告之其他揭露事項,並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及證期會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七七) 台財證 (一) 第○○一七五 號函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其中上市上櫃金融機構應公告申報第一季 、半年度、第三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時,均應一併揭露本部規定 之事項;九十年四月底以前應揭露八十九年度資訊及九十年第一季資 訊,至非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機構則僅須公告及申報年度財務報 告,公告時,亦應一併揭露本部規定之事項,九十年四月底以前應揭 露八十九年度資訊。各金融機構依上開規定揭露之資訊,應至少於網 站上保留一年。 三 檢附修正後之資訊揭露項目格式與編製說明乙份,各金融機構並得由 本部金融局網站下載上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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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2 月號 第 93-94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4 輯 264~265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金
管銀(四)字第 0954000780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