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二次會議提案結論
主 旨:檢送「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二次會議紀錄及 提案結論各乙份。請查照。說 明:依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三條規定:「法務部應 每三個月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執行本法相關事宜。」本部依規 定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四日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行「執行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二次會議,研討各機關所提之十個 提案,並獲致結論在案。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1 輯 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