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 身分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並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時,該自然 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票,亦有證券交 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七 條之一有關董事、監察人持股規定之適用。 二 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由其代表人當 選為董事、監察人時、除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持股外,其配 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及該政府或法人之持股 ,亦有前開證券交易法有關董事、監察人持股規定之適用。 三 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但書所定之投資關係,必須該兼營證券業務之 金融機構,於投資時,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當 選為董事、監察人時始有適用。 四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當選為董事、監察 人,其所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亦應同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 條兼任禁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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