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台財證(三)字第 001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2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8 條 (077.01.29)
  • 要  旨:
    關於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推銷其所發行受益憑證時之限制規定

    全文內容:禁止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以承諾買進某上市公司股票或維持其股價,或承諾
              以與某證券經紀商將來委託買賣證券作為條件,而推銷其所發行之受益憑
              證,違者嚴加議處。

    資料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令彙編 (86年5月版)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