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核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職稱如附表,並請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填具, 報會備查,請 查照。 說 明: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五十四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 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附 表: ┌─────┬───────────┬───────────┐ │職 務│業 務 適 用 範 圍│備 註│ ├─────┼───────────┼───────────┤ │證券投資分│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一 須具備證券投資分析│ │析 人 員│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出│ 人員資格。 │ │ │版或證券投資講授。 │二 具前項資格之董事未│ │ │ │ 實際執行證券投資分│ │ │ │ 析業務者,不予登記│ │ │ │ 。 │ ├─────┼───────────┼───────────┤ │研 究 員│同 前 │主管人員及資深研究分析│ │ │ │人員。 │ ├─────┼───────────┼───────────┤ │助理研究員│同 前 │一般人員。 │ └─────┴───────────┴───────────┘ 本表適用於經理 (含經理) 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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