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職稱如附表,並請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填具, 報會備查,請 查照。 說 明: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五十四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 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附 表:┌─────┬───────────────┬────────┐ │職 稱│ 業 務 適 用 範 圍 │備 註│ ├─────┼───────────────┼────────┤ │高級業務員│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與發行 │主管人員 │ ├─────┼───────────────┼────────┤ │業 務 員│同前 │非主管人員 │ ├─────┼───────────────┼────────┤ │研 究 員│對於金買賣有價證券提供研究、分│主管人員及資深研│ │ │析、建議或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究分析人員 │ ├─────┼───────────────┼────────┤ │助理研究員│同前 │一般人員 │ └─────┴───────────────┴────────┘ 本表適用於經理 (含經理) 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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