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就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逾期不提 出;或對於本會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或不為製作、申報、公 告、備置或保存;或所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 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依證券交易法之規應 負之責任釋如說明。 說 明:一 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 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本會依法所為之檢查 予以拒絕或妨礙者,或對於依法或本會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 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為製作、申 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之規定,本會除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續依 同條第二項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 並按次連續各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二 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 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或對於依法或本會 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 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四條第一項 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法院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待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有前二項所列之情事者,本會並得依 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為左列處分: (一) 警告。 (二) 命令該事業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 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 營業許可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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