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為外國人投資設立與控股之本國公司,在目前政策上尚未開放華僑及 外國人直接投資我國股市情況下,其股票是否適宜上市乙案,復如說明二 。 說 明:二、凡已依證券交易法辦理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依同法第一 三九條規定,得向貴公司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惟上開公司係為外國人 或華僑投資設立與控股者,於提出申請股票上市時,除仍請依貴公司 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審查作業程序」規定審核外,應就左列事項審 慎評估: (一) 有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四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情事 ,並參考本會78‧5‧24 (78) 台財證 (一) 第○一一一五 號函所附會議紀錄會商結論二辦理。 (二) 該類公司在外流通股份稀少,為避免上市後影響公平價格之形成, 是否有依同準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之必要,請衡酌。 (三)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強化經營階層之穩定性,該類公司應提出集中 保管之股票比率,請確實依貴公司78‧6‧21台證 (78) 上 字第三七三八號函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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