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股票上市同時辦理增資案之處理事宜
主 旨:自即日起,發行公司於向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同時,亦向主管機關申請增 資發行新股者,得以其原實收資本額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至於其增資新股 奉准發行後,得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報上市;而 其股票上市前公開銷售股數之比率計算,則以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為據, 請 查照辦理。說 明:案經報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79.8.3 (79) 台財證 (一) 第三 二八六一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有價證券上市相關規章彙編 (87年11月版) 第 3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