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送有關信託金融機構接受信託人指定用途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有價 證券之開戶名義、必備文件及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奉主管機關七十九年七月廿三、九月十三 (79) 台財證 (二) 第一二 九七一、一八四三七號函辦理。 二 信託金融機構接受信託人指定用途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有價證券 之開戶,應檢具左列文件,「○○○信託金融機構受○○○信託專戶 」名義,採信託方式辦理。 1 信託金融機構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稅捐機關發給信託金融機構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或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信託金融機構出具之授權書及其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4 信託契約影本。 5 信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信託人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 證明文件、稅捐機關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或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 前項所稱「信託方式」,係指信託金融機構以「○○○信託金融機構 受○○○信託專戶」名義,向證券經紀商申請開設帳戶時,應於委託 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及開戶卡載明其委託人為信託金融機構。此種開 戶方式,因其訂立受託契約及委託買賣證券所生權利義務,僅限於證 券經紀商與信託金融機構,而不及於信託人,開戶名義中有關信託人 之記載,僅具稽查管理之作用。至信託人與信託金融機構間之權利義 務,則應專依其信託契約,與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或證券經紀商無 涉。 四 同一信託金融機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得按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信託人 別,以「○○○信託金融機構受○○○信託專戶」名義分別開戶,不 受主管機關證管 (六三) 二字第一八九八號函禁止一人在一家證券經 紀商開設二個帳號之規定限制。 五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之信託人,如係依法令規定非經專案核准不得買賣 有價證券之華僑、外國人,或經核准之僑外投資事業以聯合出資方式 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 理。信託人如係依法令規定非經其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買賣有價證 券之本國非營利法人,應檢具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辦理;如係 依法令規定不得買賣有價證券之本國非營利法人,證券經紀商不得接 受其開戶。 六 同一人得以自己名義開戶,並委託信託金融機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以 「○○○信託金融機構受○○○信託專戶」名義開設帳戶,運用其指 定用途信託資金委託買賣證券。 七 信託金融機構接受信託人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為運用於投資上市有價 證券,並以在證券經紀商以「○○○信託金融機構 (信託部、投資部 ) 專戶名義,或以「○○○信託金融機構受○○○信託專戶」名義採 代理方式,開設帳戶委託買賣證券者,證券經紀商應即清查限期通知 信託人及信託金融機構應另以「○○○信託金融機構受○○○信託專 戶」辦理開戶及換約,並聲明逾期未辦理更名換約時,即拒絕接受其 買賣證券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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