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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79)台證交字第 47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5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85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轉換公司債收取手續費之費率
    

    主    旨:證券經紀商受託於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轉換公司債,於成交後向
              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訂為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一.二五,並自即日起
              實施。
    說    明:前項費率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報奉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七十九年五月三日 (79) 台財證 (二) 第一○二六六號函核定。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已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