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後,依證券商設置標準之規定,得申請設置第一 家分支機構,如欲增設第二家分支機構時應注意該標準第 19 條第 2 項 但書規定,並俟第一家分支機構營業滿一年後始得申請
主 旨:所詢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九條關於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規定之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說 明:二 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 年後,倘符合第二十條之規定,得申請設置第一家分支機構。如卻再 增設第二家分支機構,則除符合第十九條第二項之但書規定者外,須 俟第一家分支機構營業滿一年後始得申請。並不得將以往得申請之家 數累積於以後年度一併辦理。
證交資料 第 403 期 45 頁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八十二年三月)第 713 頁 證券管理 第 13 卷 12 期 10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10 月 24 日(84) 台財證(二)第 02464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