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已上市之可轉換特別股轉換時應行辦理事項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四十七及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上市之可轉換特別股如係於特定日一次全數轉換為普通股者,應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停止變更特別股股東名簿記載前 三十個營業日以前,檢送下列書件至本公司: (一) 「上市股票內容變更申請書」 (請洽本公司上市部領取) 三份。 (二) 「換股作業計畫書」三份 (詳載預定換股作業流程) 。 (三) 經簽證之換發普通股樣張 (份數請洽本公司上市部) 。 前揭換股作業計畫書經本公司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請於接獲本公司 通知,即將有關換股作業事項公告,並檢附二份公告報紙送交本公司 。 三 上市之可轉換特別股如係於特定日起,可隨時任意轉換為普通股者, 請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 於得轉換為普通股開始日前十二個營業日前,公告特別股股票轉換 為普通股股票作業辦法,並將公告報紙二份,暨原轉換特別股發行 辦法與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函影本各二份函送本公司。 (二) 於首次受理轉換為普通股,發給普通股股票之前 (請儘量提早) , 暨其後每月五日以前,將該次或前月轉換情形,與至前月底累計轉 換股數,暨經轉換後公司股份種類變動情形,連同本公司同意特別 股上市之函號與其上市日期,一併函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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