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落實「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稱本辦法) 之實施,除請 貴公司轉知內部人員切實辦理外,另檢 附補充事項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十八 (81) 台財證 (三) 第五七三九一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 法」補充事項如左: (一) 本辦法所稱內部人員,於兼營證券商受僱人員部分係指其證券部門 人員。 (二) 經營自營或承銷而無經紀業務之證券商,其內部人員限在所屬證券 商指定之他證券商開戶,並同受本辦法規範,其開戶資料則由受指 定之他證券商彙總申報。 (三) 為配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證券商對於其內部人員之開戶帳號應 與其他委託人區分之規定,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帳號依序自「九八 ○○○一」 (不含檢查碼) 開始編列 (參照外國專業投資機構開戶 帳號「九九○○○一」) ,以資區分,並利稽核;原內部人員 (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 於所屬證券商開立之普通交易帳戶,則應先行註 銷。至內部人員若喪失內部人員資格或身分,應先行註銷內部人員 帳戶 (有第 (六) 項之情形另依該項規定辦理) ,如欲另行開戶者 ,可改依一般委託人開戶方式辦理。 (四) 證券商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每月彙總申報之內部人員開戶名 冊,應註明內部人員身分、開戶帳號、身分證字號、姓名、集保劃 撥帳號及銀行劃撥帳號,檢送本公司稽核室備查。 (五) 證券商內部人員於本辦法施行 (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前在他證 券商僅開立普通交易帳戶而未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限於文到一個 月內註銷該普通交易帳戶,註銷前不得再委託買賣。 (六) 本辦法施行前內部人員 (董監事及受僱人員) 在他證券商及內部人 員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在所屬證券商或他證券商已開立信用交易 帳戶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僅能了結其融資融券交易,不得再為新 增融資融券交易;並於了結後即註銷信用交易帳戶及普通交易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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