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比率,准予不計入各 該固定資產重估增值部分
主 旨:計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比率,准予不計入各 該固定資產重估增值部分,請 查照轉知。說 明:依據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二年三月一日 (82) 證商會業字第○三 四○號函辦理。
證券管理 第 11 卷 10 期 10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901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