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財證(三)字第 168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 (077.01.29)
  • 要  旨:
    關於以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如何辦理過戶乙案,復如說明
    

    主  旨:關於以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如何辦理過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三月六日台財產中一字八二○○四二一七號函。
             二 查現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尚乏有關抵繳遺產稅或贈
                 與稅股票過戶之規定。惟本案因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而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所定得為場外交
                 易之事項,請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
                 稅證明,向公司辦理過戶。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