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如何辦理過戶乙案,復如說明
主 旨:關於以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如何辦理過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三月六日台財產中一字八二○○四二一七號函。 二 查現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尚乏有關抵繳遺產稅或贈 與稅股票過戶之規定。惟本案因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而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所定得為場外交 易之事項,請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 稅證明,向公司辦理過戶。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