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總額度為美金五十億元
主 旨: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總額度為美金五十億元。說 明:本部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80) 台財證 (三) 第○○三八六號函停止適用 。
證券管理 第 11 卷 10 期 107-10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