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在本公司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發生超賣情事者,本公司處理方案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案業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三日 (82) 台財證 (二 ) 第二七二四三號函准予備查。 二 證券商在本公司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發生超賣情事者,除有說明三 之情形者外,本公司即通知改善,並視該公司自營部部門半年之內發 生超賣累計筆數,得對其自營部門經理人及經辦人員左列之處理: (一) 發生超賣一筆者:通知該公司對其自營部門經理人及經辦人員予以 警告。 (二) 累計達二筆者:通知該公司對其自營部門經辦人員予以警告,並暫 停該部門經理人執行職務一個月。 (三) 累計達三筆以上者:分別暫停該公司自營部門經理人及經辦人員執 行職務三個月及一個月。 三 證券商在本公司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公司總 經理 (若為第 (一) 款情事者得由自營部經理人代之) 應即親攜公司 說明書及改善方案至本公司說明,本公司除依說明二之規定對人員處 理外,並轉報主管機關核處: (一) 當日發生超賣數量合計達壹佰交易單位或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 上者。 (二) 半年之內發生超賣情事累計筆數達四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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