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公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之具體執行條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廿二日 (82) 台財證 (四) 第二五九八○號函辦理。 二 前開規定之執行標準說明如下: (一)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之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其認定標準為合於 下列情事者: 1 該股前三十個營業日中,每日漲跌幅 (絕對值) 之平均值達採樣 者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兩個標準差,且超過同類股同數值平 均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2 該股前三十個營業日中,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 率達各採樣者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 平均值兩個標準差,且超過同類股同數值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 (二) 前開採樣者為第一類、第二類上市股票及受益憑證。 (三)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受益憑證,其價格波動過度刻烈之認定準用前 開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股價波動過度劇烈之標準。 (四) 當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有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情事,連續五 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有六個營業日時,於次一營業日暫停其 融資融券交易,俟其暫停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於次一營業 日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