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六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具體執行條件,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實施
主 旨:為公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六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具體執行條件,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實施,請查 照。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82) 台財證 (四) 第三九二一三號函辦理。 二 有關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情事者之處置措施,原係採取暫停融資融券交 易,修訂為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
證交資料 第 378 期 26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已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