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82)台證交字第 171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1 條 (077.01.29)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5、6 條 (081.12.22)
  • 要  旨:
    公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六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具體執行條件,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實施
    

    主  旨:為公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六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具體執行條件,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實施,請查
              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82) 台財證 (四)
                  第三九二一三號函辦理。
              二  有關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情事者之處置措施,原係採取暫停融資融券交
                  易,修訂為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
    資料來源:
    證交資料 第 378 期 2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已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