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當年度實收資本額每增加達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金額者,得於當年度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請 查照。
主 旨:證券商當年度實收資本額每增加達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金額者,得於當年度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請 查照。說 明: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9 期 11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