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八十一年六月一日 (81) 台財證 (二) 第○一一○九號函規定證券商 以自有資金購買未上市開放式受益憑證投資金額之上限,即日起調整為淨 值之百分之三十
主 旨:本會八十一年六月一日 (81) 台財證 (二) 第○一一○九號函規定證券商 以自有資金購買未上市開放式受益憑證投資金額之上限,即日起調整為淨 值之百分之三十。請 查照。說 明: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及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二 年十二月十日 (82) 證商會業字第二四一二號函辦理。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3 期 8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6005580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