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得投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惟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 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準) ,且不得 逾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
主 旨:證券商得投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惟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 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準) ,且不得 逾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請 查照。說 明: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 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兼復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 八三) 元證莊字第○四八號函) 。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7 期 114 頁
1.本筆資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3 月 1 日(90 )台財證(三)字第 000525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