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上市上櫃公司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 公告申報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除外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三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 本會 82.07.12 (82) 台財證 (六) 第○一六八○號函說明二「上市 、上櫃公司半年度及第一、三季之財務報告,如因事實上困難或確屬 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除外規定於期限屆至二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即日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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