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六)字第 014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77.01.29)
  • 要  旨:
    上市上櫃公司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
    公告申報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除外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三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主  旨:上市上櫃公司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
              公告申報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除外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三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  本會 82.07.12  (82) 台財證 (六) 第○一六八○號函說明二「上市
                  、上櫃公司半年度及第一、三季之財務報告,如因事實上困難或確屬
                  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除外規定於期限屆至二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即日起作廢。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9 期 11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000558721  號函,自 101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