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補充本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82) 台財證 (六) 第○二五一四號函有關 公營事業編製財務報告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 證、核閱之規定,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審計部八十三年九月九日台審部肆字第八三一四六九號函意見兼 復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83) 會第一○八號函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83) 會字第一○二二 七○號函。 二 公開發行之公營事業於八十三年度以後始申請上市者,應自其申請上 市年度之前一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起,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另會計師首次受委託查核公開發行之公 營事業年度財務報告時,若有以前年度交易事項,因受預算法或其他 法令規定,未於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入帳者,會計師應將其列為首次受 委託查核年度之帳目處理。 副本名單: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臺灣省政府、審計部 臺灣省審計處、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主計處、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臺北市、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各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承銷商、本會第一 、五、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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