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四)字第 00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13、14、22 條 (081.06.23)
  • 要  旨:
    為配合開放證券商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融資融券為資券相抵後之餘
    額交割事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有關融資融券額度限制規定事項補充如說明

    主  旨:為配合開放證券商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融資融券為資券相抵後之餘
             額交割事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有關融資融券額度限制規定事項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開放信交易資券相抵交易各項配合
                 措施研討會議」第三、四項結論辦理。
             二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有關證券商對客戶融資、融券之總金額及對每種證券融資、融券之總
                 金額額度限制之規定,就客戶融資融券相抵部分,仍應併入額度計算
                 。
             三 同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每種證券融券限額之規定,證券商就客戶當日
                 融資融券相抵部分仍應列入計算,惟融券限額放寬得以前日融資餘扣
                 除前日融券餘額,加計當日融券現券償還及當日融資買進之部分。
             四 前項融券限額之計算,證券商不得於無融券額度時,先行以融券賣出
                 ,再以融資買入予以沖抵之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3 期 76-7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