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當前證券市場需要並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平衡融資、融券之交易 條件,關於有價證券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限額,自八十三年一月五日起 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及中央銀行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82) 台央業字第一六六五號函辦理。 二 有價證券信用交易現行融資限額之規定,仍予維持不變如左: (一) 第一級融資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五百萬元。 (二) 第二級融資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一千萬元。 (三) 第三級融資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四) 每種證券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三 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融券限額調整如左: (一) 第一級融券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第二級融券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五百萬元。 (三) 第三級融券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七百五十萬元。 (四) 每種證券之融券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 投資人為有價證券信用交易時,其融資、融券之限額應分別列計,不 得以融資、融券相抵後之淨額計算方式,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五 本會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81) 台財證 (四) 字第七四一○六號函 說明第 (五) 項融券戶融券限額之規定,自文到後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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